因为电脑的显示器无法正常开启,陈先生就送到椒江洪家一家电器维修店进行修理。不过,当时双方并没有确定维修的价格。
陈先生:“她说你留个电话号码,他(负责人)人不在,留个电话号码,等人回来了打电话给我们。等专业的师傅检查了再跟我联系。后来等了两天他打电话给我,第三天打电话给我,说显示器已经修好了,修好了我隔了一天,那天刚好家里忙,我昨天上午过去拿,我问他多少钱,他说80块钱。我说什么东西换了,他说电路板坏掉,还有什么高压包坏掉。我一想高压包也坏掉,那个也坏掉,我说显示器修80块钱,这个显示器如果不值80块钱啊,我说你当时不是说好修之前跟我电话联系的吗?他说你拿进来肯定是要修的。我说修肯定要修,如果修理费不如买一个旧的更省钱,我肯定不修的。”
记者和律师陪同陈先生找到了这家电器维修店,没想到这位负责人对这件事也是憋了一肚子的火。
电器维修店负责人:“修好了,他可能有点嫌贵。你嫌贵你跟我讲是不是,你说这贵了能不能便宜点,他不讲这个,他老婆也在这里叫,为什么不打电话来让我看着修。我们维修哪有(这样)?我刚刚又修了一台32寸的,260块钱,修好,我要300,他说能不能便宜点,我说260。电话还在这上面。你说谁都要打电话等着你修,我哪有这么多时间啊?然后就不行,不行我说我功夫钱我不要了,我把零件拆下来你拿走好了,我碰上你这种人算倒霉好了。我把零件拆下来了,他说你把我好的(零件)拆下来了,这不是耍无赖吗?”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修也不是,恢复原样也不行,陈先生是存心难为自己,而更可气的还在后头。
双方说法各异,就像最近的天气,现场的紧张气氛也节节升温。
由于修理前没有打电话告知维修价格,陈先生始终耿耿于怀。他既不接受修理方案,也不认可恢复原状,调解无法进行下去,于是,大民随行律师给双方提了建议:
大民随行律师梁国强:“我们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者接受商品的时候,最好双方有个明确的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像今天这个案例,你说修理的时候,明确的修理费用。再让电脑的主人考虑是否修理,这样就不会有以后的麻烦,所以提醒消费者,对这个方面最好有个明确的约定,就是以后为自己的维权也有一个有力的依据。”
修电脑修出了纠纷,这事谁的错?大民认为,你们双方都不该一味指责对方。先说修理店老板,也许你平常习惯于人家把坏了的电器送过来,自己把它修好后,再通知人家拿回去,自己报个价格,对方不还价就按报价收,对方还价那就修理费打个折,反正个人修理店也不怎么规范。正因为平时这样操作惯了,所以在修理店老板看来,换个小零件,几十块的修理费,不需要跟客户事先进行沟通。但是,你知不知道,你这样做是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从纠纷产生的原因看,过错责任在修理店一方,通过这件事,希望修理店吸取教训在今后修理中改一改习惯性做法,让修理更加透明,使客户心里放心。当然,作为陈先生来说,你也有做的不好的地方,电脑坏了已经修好,你的目的已达到,没事先和你说价格,耐心听听解释也就算了,没必要揪着不放,至于修理费你认为贵了,也可以讨价还价。不能抓住修理事先没有告诉我价格为由,让纠纷成为难解的死结,这样做,对双方都不利。所以大民要送陈先生二句话,第一句叫"冤家宜解不宜结",第二句"得饶人处且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