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被绕路、被黑车宰、不给发票、与司机发生争执……乘客乘坐出租车或许都会有这些不愉快的经历,对于这样的投诉往往因为缺乏证据,让各地的执法部门头疼不已,而郑州的管理部门正在尝试一种新的方式——安装一套安装智能终端系统。这套智能终端涵盖机打发票、驾驶员定位监控、身份识别、录音摄像等功能。
  但也有乘客质疑实施录音摄像的合法性,担心个人隐私得不到保障。
  那么,在出租车内装监控,是否侵犯了乘客的隐私权呢?

  权利模糊引发争议

  目前在我国,隐私权的含义、范围以及是否侵权的认定,都处于尚无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

  李晓茂:无论是公共场所装监控探头、出租车里安装录音摄像设备,还是居民楼里有人私自安装摄像头,往往都会惹来是否侵犯隐私的争议,其根源就在于目前在我国,隐私权的含义、范围以及是否侵权的认定,都处于尚无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
  “隐私”是一个人们十分熟悉的概念,但直到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 中,才首次写入了“隐私权”这三个字——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虽然 《侵权责任法》 已经明确隐私权是“本法所称民事权益”,但对于什么是隐私权,怎样算是侵犯隐私权,无论 《侵权责任法》 还是其它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过规定。
  这就导致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有隐私遭到侵犯的疑虑,但究竟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又常常莫衷一是。
  早年政府部门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考虑,开始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探头时,也曾一度引发侵犯隐私的议论和质疑。如今一些地方要在出租车上安装录音摄像设备,又再度引发了这样的质疑。这至少说明如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都有所增强,在我看来,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举措引发一定的讨论甚至争辩,本身并不是坏事。

  出租车内隐私受限

  在出租车内即使乘客享有隐私权,但这一权利也是相对受到一定限制的。

  秦建铭:出租车运营企业为出租车安装录音摄像设备,主要目的是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安全,同时加强对所属出租车的监管。在我看来,此举本身并无不妥,因为这样做既不违法,也没有侵权。
  乘客乘坐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在这样的民事领域,应当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当地有相关立法,明确禁止安装摄像设备,否则安装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侵权呢?反对这一举措的人认为此举涉嫌侵权,乘客也认为隐私受到了侵犯。果真如此么?
  虽然我国在 《侵权责任法》 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但相关法律规定依旧很少。一般认为,隐私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场所限制,在公共场所公开地进行某些带有隐私特点的行为,应当视为自愿放弃了隐私保护的权利。
  当然,对于出租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车内是否应视为公共场所,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意见。对此我认为,出租车内既区别于“大庭广众”的一般公共场所,又区别于私家车。即使乘客享有隐私权,但这一权利也是相对受到一定限制的。
  从法律关系来看,乘客乘坐出租车,和出租车公司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这和乘坐公交车是一样的,却区别于开私家车,甚至和“租车”也不同(租车形成的是租赁关系,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在公共部位设置摄像头; 作为出租车运营企业,当然也有权在出租车上设置录音摄像设备。
  只是他们都无权公开和散播相关画面,否则就有可能涉嫌侵权。
  而且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出租车企业应通过宣传和各种主动告知的方式,告诉乘客车上装有录音摄像设备。这就有点像你拨打一些客服电话时,被主动告知“您的通话可能被录音”一样。
  同时,出租车企业应加强相关设备的监管,如有恶意散播等侵权事件发生,则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总体来说利大于弊

  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乘客投诉司机、与司机发生纠纷甚至争吵、乘客遗失物品、发生车祸等其它意外情形时,录音摄像就成了最真实、最客观的佐证。

  潘轶:在出租车中安装录音摄像设备,几年前在一些地方就有所尝试。
  此次郑州将安装的是“升级版”,即包含了机打发票、驾驶员定位监控、身份识别、录音摄像等功能的智能终端。
  出租车企业安装这一设备的目的,显然不是窥探乘客的隐私,而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服务,便于识别黑车。
  尤其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乘客投诉司机、与司机发生纠纷甚至争吵、乘客遗失物品、发生车祸等其它意外情形时,录音摄像就成了最真实、最客观的佐证。
  同给乘客带来的隐私权稍受限制的弊端相比,总体来说我认为是“利大于弊”的。
  而且上述这些好处并不是出租车司机或者企业单方享有的,它对乘客和司机、企业都有好处,甚至可以说对乘客更为有利。
  以往乘客作为较为弱势一方,在和司机发生纠纷或者遗失物品时,往往面临难以举证的窘境,因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可是一旦出租车上安装了录音摄像设备,那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出租车企业由于持有相关录音录像,在纠纷状况下就应当提供该证据,如果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而乘客主张相关事实是不利于出租车企业和司机的,法院会推定乘客的主张成立。
  总之,虽然乘客在出租车内,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但有了录音摄像作为证据,乘客的其它权益可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承接各种安防监控工程、设计安装及维修--服务电话:18838588858 或 8880110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