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邱先生介绍,去年6月13日,他在苏溪镇某电脑店内购买了一台电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内,电脑主机电源出现故障,邱先生遂要求商家履行维修义务。但店员告知,由于该部件他们不能直接修理,需要寄到售后厂商修理,因此要求邱先生支付运输费用。邱先生对此不服,于是向该市市场监管局求助。
市市场监管局义北工商分局接投诉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展开调解。根据3月15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时,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在调解人员的耐心解释下,电脑店老板同意支付运输费用,并表示以前对相关法规并不熟悉,以后将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