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成年人因为工作忙,没有时间亲自照料老人家,只能请保姆或者护工照料。广东省梅州市的侯先生就为半身瘫痪的父亲请来了一名男护工24小时进行照顾。本以为护工的悉心照料能使子女更放心,让老人家更开心,没想到老父亲的身体却莫名出现各种伤痕,情绪也是每日低落,甚至出现了厌世的情绪,这到底是为啥呢?为了找出原因,做儿子的侯先生在父亲房间安装了摄像头,谁知竟拍下了令人气愤的一幕!

 

  77岁的侯老因为高血压脑梗,导致左半身有点瘫痪,行动不便。2016年11月中旬,家中的亲人便为他请来了护工孙某。并让孙某与老人同吃同住,24小时负责老人的日常饮食起居。

  然而,自孙某照顾老人后,家人却渐渐发现,原本健谈的侯老越来越沉默,情绪低落。身上还时常有淤青、皮肤有擦烂,家人询问侯老,得到的答复却是他想死,死了算了。家人刚开始以为是大病之后,侯老难以适应行动不便的状况,所以常开解他,一旁的孙某也表现得十分关心,还经常在侯老子女面前为老人按摩,表现得很热忱。

  直到今年4月,侯先生发现父亲左眼有伤,于是怀疑护工孙某有虐待行为,为了查明事实,他在父亲的房间里安装了监控录像。一个星期后,家人翻看监控录像,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仅监控显示的这段时间里,孙某在房间中对侯老的虐待行为就多达六七次,手脚有不同程度的殴打、拖拽行为。其中最严重的一次,侯老想小解,睡在一旁的孙某翻身起床后,用手打了侯老三下,然后双手抓住侯老的两个脚踝,暴力将老人拖至床边,老人没坐稳滑到,孙某将老人扶起拖至墙边扶手处,但侯伯因左侧偏瘫没站稳,左边头和身体撞倒墙后重重摔下。

  白天人前对侯老和颜悦色、关怀备至的孙某,到了晚上无人的环境却作出如此伤害老人的行为到底是什么原因?孙某解释说:雇主没有准时发工资,心中有气,才会粗暴地对待老人。而侯伯家人却表示每月孙某做满后会按时支付给其3500元,且有票据证明。

  “今年二月以来,孙某经常对我拳打脚踢,并恐吓我,不准我告诉其他人我的遭遇。他向我要钱,我说没有钱就对我拳打脚踢,有时我尿床,他也会对我拳打脚踢。我因脑梗,身体没有感觉疼痛,以为没事,现经医院检查,诊断多处骨折,所以才来派出所反映。”侯老报案时说。最后,侯老在警方陈述过程中还说到,“孙某一共向我要钱5次,讨要25万现金,他知道我有钱,就会向我讨要钱财,如果不给就打我,并且告诉别人知道就杀了我”。持续的殴打和恐吓让这位半瘫老人产生了厌世的想法。

  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侯伯双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全身体表挫伤面积累计超过20cm2。属轻伤一级。

  孙某因其虐待行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由孙某赔偿侯伯的经济损失,当庭一次性支付20000元给侯伯。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虐待被看护的老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释法:新罪名更能保护弱势群体

 

  据了解,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之一,此案也是刑九实施后该市以该罪名审理的第一案。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规定,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办案法官解释,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儿童、老年人等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而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属于亲告罪(告诉才处理)。实践中,往往给予的是行政处罚、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如今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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